小微企業起征點銷售額包含免稅項目銷售額嗎?
答:不包括,小微企業起征點銷售額不包含免稅項目銷售額。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76號 )規定:“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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