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繳納的公積金是否都能用于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為職工繳納"五險一金"的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
但這里的職工是指在本企業任職或受雇的員工,問題中的子公司員工屬于在子公司任職或受雇,為這些員工支付的不超過規定標準的"五險一金"應當由子公司支付并在稅前扣除.
相關問答
問:我是一名因國企改制而買斷工齡、離開原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現供職單位取得的薪酬已達到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標準。因為工作單位不給本人(外聘人員)轉移和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金,所以上述保險金所包含的“單位應繳比例部分”和“個人應繳納比例部分”均由本人一并繳納。現供職單位在計算個人應繳納所得稅的應繳額時,僅將我所繳納“三金”中的“個人承擔比例部分”在稅前扣除,而我個人替“單位繳納的比例部分”則不予扣除。請問我單位的做法是否正確?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單位和職工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以下簡稱“三險”),可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但是,如果單位不替職工個人繳存“三險”,而是由職工個人擔負應由單位繳存的“三險”,則個人的繳費額超過了稅法規定扣除的限額,在計算個人所得稅前不得扣除。單位不給職工個人繳存“三險”屬于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建議納稅人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單位的違法行為,要求單位履行為職工繳存“三險”的義務。
問:我單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我以個人參保的形式繳納住房公積金,請問單位發給我的工資總額可以扣除我以個人參保形式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對于單位未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而由職工個人自行參與住房公積金制度,并由職工代替單位繳納應由單位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部分。如果所在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同意該職工個人繳納住房公積金。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其應由職工個人繳納的部分,可按照有關規定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而職工個人替單位負擔的部分,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扣除。

個人所得稅允許扣除的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是什么意思?
指的是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當實際繳存金額>稅前準予扣除限額時:
1.單位實際繳存金額大于稅前準予扣除限額時,需要將超過稅前準予扣除限額的部分并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應發工資部分不含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所以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部分不涉及稅前扣除,僅需將超過稅前準予扣除限額部分并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
2.個人實際繳存金額大于稅前準予扣除限額時,可以將超過稅前準予扣除限額的部分并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同時扣減個人實際繳存金額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個人部分實際允許扣除額=扣除限額,即個人實際繳存金額超過稅前準予扣除限額的部分不并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但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僅允許扣減個人部分稅前準予扣除限額。
個人繳納的公積金是否都能用于稅前扣除、個人所得稅允許扣除的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是什么意思等相關內容會計學堂小編就為大家講解完了,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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