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半征收的城建稅需要做營業外收入嗎?
要計入營業外收入一政府補貼
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這個營業外收入需要繳納所得稅嗎?
就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各自公司情況.至于政府補助是否要交稅,也要視情況而言:除國家有規定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的,其他都是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并按你公司適用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這里面還有一個遞延所得稅的問題,政府補助如果按規定不能作為不征稅收入的,應在收到款項的當期計入所得額,具體可見《企業會計準則-政府補助》及《所得稅》兩章內容.
政府補助的專項資金是否征稅,可見"財稅[2009]87號《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內容見下:
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如果某項政府補助符合上述條件,不征稅的,那該項資金形成的費用或資產攤銷額是不能稅前列支的.

什么是營業外收入?
營業外收入亦稱"營業外收益".指與生產經營過程無直接關系,應列入當期利潤的收入.是企業財務成果的組成部分.例如,沒收包裝物押金收入、收回調入職工欠款、罰款凈收入等等.營業外收入在"利潤"或"利潤或虧損"賬戶核算.在企業的"利潤表"中,營業外收入需單獨列示.屬于企業營業外收入的款項應及時入賬,不準留作小家當或其他不符合制度規定的開支.企業營業外收入的核算在"營業外收入"賬戶下進行,也可在該賬戶下按各種不同的收入設置明細賬戶進行明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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