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代企業所得稅按收入核算嗎

2020-02-04 13:2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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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代企業也許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發展,我國港口的進出口業務量逐年增大,那么貨代企業所得稅按收入核算嗎?一般納稅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所得稅收入如何確定?差額還是全額?如果說差額的話是含稅差額還是不含稅差額?下面就和會計學堂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貨代企業所得稅按收入核算嗎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的規定,"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在總局尚未出臺明確政策之前,所有核定征收企業都需要以取得的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如果認為自身核算健全,可以申請按照查帳征收的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我局已經開始深入企業調研,了解具體情況,考慮適當降低核定征收的應稅所得率.

貨代公司的核定征收怎么算所得稅?

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對部分中小企業采取核定征收的辦法,計算其應納稅額.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如下:

(一)適用范圍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

1、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設賬簿的或按昭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動作應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2、只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收入部額能夠查實,但其成本費用支出不能準確核算的;

3、只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支出能夠查實,但其收入總額不能準確核算的;

4、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正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難以查實的;

5、帳目設置和核算雖然符合規定,但并未按規定保存有關賬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的;

6、發生納稅義務,未按昭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二)核定征收的辦法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兩種辦法,以及其他合理的辦法.

1、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辦法,直接核定納稅人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由納稅人按規定進行申報繳納的辦法.

2、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預先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由納稅人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辦法.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辦法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稅*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稅務部門會給出一份應稅所得率表,

比如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7-20%;建筑業、房地產開發業10-20%;飲食服務業10-25%;娛樂業10-25%;其他行業10-30%.

貨代企業所得稅按收入核算嗎

案例

M國際貨代(上海)有限公司(簡稱M上海公司),2003年8月在上海注冊登記,注冊資本250萬美元.該公司由M國際貨代(香港)有限公司(簡稱M香港公司)投資設立,與C集團(境外)構成母子孫三重關聯關系.M上海公司具有無船承運人和一級空代資質,主營國際貨代業務.根據實名舉報信件指稱,M上海公司2005年~2009年以隱瞞收入、虛列成本、代開發票、應付款長期掛賬等手段,偷逃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數額巨大.而所謂的M上海公司和M香港公司實為同一伙自然人操控,經營地點就在上海.

檢查過程

該案件專案組由精于計算機系統操作的稽查業務骨干組成.在M上海公司,稽查人員通過計算機數據庫,導出了該公司2005年~2009年的貨代數據.隨后,專案組以合同為主線,全面核查該公司的國際貨代業務流程以及該公司勞務收入、費用支出的確認情況.

該公司業務流程分為出口預付、出口到付、進口預付、進口到付,而運輸方式又分為海運和空運兩種,共形成8個基本業務流.這些業務流從單證、款項支付、發票使用到會計入賬,方式都不盡相同.專案組對所有業務流程進行了取證,對主要業務部門的負責人及辦事人員制作了詢問調查筆錄,在此基礎上形成了由合同、分單、總單、證明單、文書、分單附件單證(商業發票、裝箱單、原產地證等)組成的紙質證據.專案組還根據M上海公司2005年~2009年財務電子備份數據中的香港往來賬,加工整理出了歷年收付款項的證據材料.最后,發現了以下問題:

一、以傭金頂替代理收入,縮小營業稅稅基

M上海公司在2005年~2009年以承運人身份接受托運人的委托,簽發提單,向托運人收取運費,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同時委托國際船舶(飛機)公司完成國際貨物運輸并支付相關的成本費用.該公司收取運費及賬務處理有如下兩種方式:

1.出口運費預付業務中,M上海公司向國內客戶開具承運人的提單(分單),收款并開具稅務發票,收款金額總計逾9億元.收款情況在公司賬面有記錄,但不作收入處理;該公司在收到受委托承運貨物的航空/航運公司開具的提單(總單)、運費發票和請求付款單據后,支付國際運費并記賬,但不作為成本處理.

2.出口運費到付業務中,M上海公司向國內客戶開具承運人的提單,并以M香港公司名義開具商業發票,按第三方收款方式通過目的地關聯公司向境外收貨客戶收取運費,存入M香港公司的銀行賬戶上,數額逾60億元.收款情況不反映在M上海公司賬面,而是記錄在M香港公司賬面上;收到受委托承運的航空/航運公司開具的提單、運費發票和請求付款單據后,M上海公司支付國際運費并記賬,但不作為成本處理.

專案檢查中,M上海公司提交了一份與M香港公司訂立的"分包協議",協議中約定雙方互為總分包商,M上海公司作為M香港公司的代理,僅以M香港公司賬務中國際運費成本的3%作為傭金收入申報納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航空運輸企業包機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無船承運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312號)規定,專案組將全部境外段國際運費收入作為M上海公司營業收入,減除準予扣除項目后,計算應繳補營業稅.經計算,該公司2005年~2009年應就出口貨代業務補繳營業稅逾2000萬元及相應的滯納金.

二、多列成本費用,沖減收入,少繳企業所得稅

M上海公司在2005年~2009年利用C集團公司設立于境外的條件,分攤多種費用,加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數額,沖減應稅收入.一些費用從名目和數額上看,明顯不合理,如區域服務費、總部服務費與集團服務費等,實為關聯公司間的費用分攤,數額巨大、無相應證明,也沒有稅務機關審批手續.還有諸如名為"計算網絡中心管理服務費"等,數額巨大,公司也提供不出關于這些費用性質、內容、計算標準的證明材料.

此外,該公司2008年~2009年共預提印花稅費用339萬元,但從未實際完稅,也未在所得稅年度匯算中進行納稅調增.

經計算,減去非法扣除項目后,M上海公司應補繳貨代收入企業所得稅約2500萬元.

對該公司預提印花稅費用不繳稅也不作應稅所得額調增的行為,調增其應納稅所得額339萬元,補繳企業所得稅84萬元.

三、業務類合同不貼花,逃避繳納印花稅

2005年~2009年,M上海公司業務類合同應貼未貼印花稅180萬元.對該公司上述行為,專案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補貼印花稅180萬元,罰款0.5倍的處理.

四、代關聯企業收款,開具發票,長期掛往來,逃避稅收監管

2005年~2007年,M香港公司通過其在境內設立的多家代表承攬貨代業務,并由M上海公司開具稅務發票,收取款項,總計約1.1億元的收入款項長期掛"應付款--M香港公司"科目.

M上海公司對此辯稱,因與M香港公司互為代理關系,其相互代理的收入和成本費用并不具體結算,以互抵了事.對此,專案組要求該公司依照中國稅法設置賬簿,完整準確地核算各項經營收入及成本費用,同時要求M上海公司提供M香港公司在香港的申報納稅資料.該公司無法提供,找借口搪塞.

五、進口貨代業務中,代收款,違規代開發票

M上海公司在進口貨代到付業務中,勞務、成本均由境外關聯公司提供、支付,但運費則由該公司向國內收貨客戶收取,并開具稅務發票.5年間,所謂的代收款項逾9億元,長期掛賬,且無合理解釋.專案組依照發票管理辦法,作出予以罰款1萬元的處理.

關于貨代企業所得稅按收入核算嗎的問題現在大家都明白了吧,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因此,在總局尚未出臺明確政策之前,所有核定征收企業都需要以取得的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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