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業研發投入和研發費用的差異
一、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占比要求如下:
在企業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過程中,需要企業的研發費用占比滿足一定標準才可以符合條件: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高新企業認定中"總收入"是否包括營業外收入?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第十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指引》(會協〔2008〕83號)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復算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比例時,"應復算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申報企業當年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的比例,與申報企業計算的結果核對是否一致".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指引》規定,企業當年總收入為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
請問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所稱的"企業總收入"是否包括"營業外收入"?政策性補貼(財政補貼)是否屬于企業當年總收入范圍?
答:關于高新技術企業收入總額的確認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符合上述收入條件的都應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總收入,"其他收入"不包括財政性資金.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通過獎勵屬于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另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的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如您司收到由科技創新局發放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通過獎勵,符合上述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的條件的,可依照上述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剔除;如不符合的,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申報計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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