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開發加計扣除比例是多少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扣除標準應根據稅法規定.如下: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列支.借記"管理費用"(研究與開發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稅法規定:
1、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及國有、集體企業控股并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以下稱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頗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增長未達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3、納稅人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抵扣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虧損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可以據實扣除,但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4、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凡由國家財政和上級部門撥付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也不得計入技術開發費實際增長幅度的基數和計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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