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退還的保證金稅務怎么處理?
某單位是一家從事電力產品經營的單位,部分用戶需要臨時用電,與我單位簽訂了臨時用電協議,并繳納了一定數額的保證金.請問,逾期未退還的保證金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第三條規定,電力產品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價外費用是指納稅人銷售電力產品在目錄電價或上網電價之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性質的費用.供電企業收取的電費保證金,凡逾期(超過合同約定時間)未退還的,一律并入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交了保證金不退怎么辦?
保證金在法律對于缺乏明確規范的背景下,保證金的類型和用途要根據合同的具體約定來處理.比如:抵押性質的保證,定金性質的保證等等.你可以結合具體情況并根據如下法律規定進行對照.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按照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208]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規定: 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按照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 取得不當利益, 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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