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結構性存款財稅處理
如果銀行對該項結構性存款提供了相應的存款單或存款證明,證明其屬于企業銀行賬戶中的存款,而非理財產品,則企業可以將該類結構性存款計入銀行存款.
如果公司認購的銀行發行的結構性存款,其收益是與某些基礎變量掛鉤,如利率、匯率、黃金價格等,此類產品應視為嵌入衍生工具.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公司應當將結構性存款中嵌入的衍生工具分拆,單獨進行會計處理,但若嵌入衍生工具與存款合同在經濟特征及風險方面存在緊密聯系(如利率風險),或者與嵌入衍生工具類似條款的工具不符合衍生工具的定義或無法單獨計量,可以將結構性存款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正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將普通存款與某種金融衍生工具(主要是各類期權)組合在一起,通過與利率、匯率、各類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從而使理財產品投資者在承受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較高收益的理財產品.
企業可在"銀行存款"科目下設立"外匯結構性存款"二級科目,專門用于核算外匯結構性存款;外匯結構性存款收到的利息收入沖減財務費用.在"衍生工具"科目下設立"外匯結構性存款期權"二級科目,專門核算外匯結構性存款有關期權性質的業務.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企業與銀行簽訂外匯結構性存款合約,根據交易確認
書和劃款憑證,會計分錄為:借:銀行存款-- -外匯結構性存
款;貸:銀行存款-- -外匯活期存款或其他.
(2)企業在外匯結構性存款交易確認書規定的結息日收
到存款利息時,會計分錄為:借:銀行存款-- -外匯活期存款
或其他;貸:財務費用-- -利息收入.

會計確認思路
1、是否符合嵌入衍生工具的定義:
結構性存款的收益與利率、匯率、黃金價格等掛鉤,符合條件則應視為嵌入衍生工具.
2、嵌入衍生工具與主合同的經濟特征和風險是否緊密相關:
假如主合同的主要風險為銀行利率風險,而嵌入衍生工具的主要風險也是銀行利率風險,則屬于緊密相關.
3、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是否能夠單獨、可靠地計量:
也就是說,當所投資的結構性存款符合嵌入衍生工具的定義,且該嵌入衍生工具的經濟特征與風險與主合同并非緊密相關,其公允價值能夠單獨、可靠地計量時,可將嵌入衍生工具從混合合同中分拆,再對本金和浮動收益部分分別進行核算.
會計核算
一般企業購買結構性存款,本金部分列入貨幣資金項,應采用"其他貨幣資金"科目進行核算.
若企業能取得銀行開具的儲蓄存款單據,則可采用"銀行存款"科目進行核算;浮動收益部分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來核算,并列入金融資產項(衍生工具),采用"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進行核算.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二十三條】
另考慮到分拆所帶來的會計處理復雜化,也可將結構性存款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直接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進行核算,并在金融資產項下進行列報.
【依據:《2014年上市公司年報會計監管報告》】
◆那么持有結構性存款期間取得的收益需要交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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