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計稅依據是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計提工會經費的工資是應發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工會經費是按照實際發放的合理的工資薪金總額為計稅依據.

工會經費計提的范圍、比例及計算繳納公式
1、國稅代收工會經費的范圍:建立工會組織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省總工會直管單位和市財政全額預算撥款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除外).
2、國稅代收工會經費的比例:企業、事業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計提的工會經費中應上繳上級工會50%的部分.(省屬產業工會在漢單位和垂直管理單位的代收比例另行規定)
3、計算繳納公式: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
行政撥交工會經費的計提標準
《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機關行政方面應按全部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按月撥交給工會組織.根據國家統計局1985年規定的"全部職工"和"工資總額組成"兩個概念所包括的范圍概述如下:
1."全部職工".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指的是在國家機關、黨派團體及其所屬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資的各種人員.其范圍包括以下三部分.(1)固定職工.經國家勞動部門或組織部門正式分配、安排和批準招收為固定職工的人員.包括出勤的,因故未出勤的;編制內的,編制外的;在國外工作的;試用期間的以及臨時借調到其他單位,但仍由原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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