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房地產其他綜合收益為什么要沖減成本?
準則之所以規定"非投資性房地產轉為投資性房地產時,公允價值模式下,公允價值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是為了防止企業利用這種轉換調節利潤.假定準則允許將這類差額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那么當企業某一期利潤不理想時,企業很可能利用這種方式,高估轉換時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調高企業的利潤(比如使企業由虧損狀態變為盈利),等以后期間企業的盈利狀況好轉時,再把這部分房地產公允價值調下來,把企業以前年度高估資產調高利潤的行為"掩蓋"掉.準則規定這類差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就可以防止企業這種行為的發生.
自由房地產轉換成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公允價值大約賬面價值的差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因為一般轉換成公允價值計量會比賬面價值大很多,不應該讓其影響當期的損益.其他綜合收益應該是屬于所有者權益類.處置時沖減其他業務成本,因為已經處置了,就要沖銷當時的其他綜合收益,影響損益.

如果非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成投資性房地產時產生的是借方差額的話,要計入其他業務成本嗎?
固定資產原價1000,轉換成投資性房地產900(100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一段時間后投資性房地產升值,變成1300(400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賣了1400.這時候其他業務收入1400,其他業務成本是多少?是1000還是900?
這種情況很少見(轉換后公允比賬面低,借方差額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換后處置的話,教材只交代如果是貸方差額要沖其他業務成本,如果是這種情況(借方差額)就沒交代了.這種情況我認為還是要轉的,因為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一個"虛"的概念,比如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等實際出售時還得轉投資收益,把"虛"變實.所以投資性房地產處置時,其當初轉換形成的差額(無論是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還是綜合收益),均應該轉到其他業務成本.
投資性房地產其他綜合收益為什么要沖減成本?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是為了不讓其影響當期的損益,這個需不需要計入其他業務成本呢,上文也進行了分析,還有疑問的,可以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實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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