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資產財稅處理差異
答:(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這里說的投資資產與會計上的金融資產在核算范圍上沒有差異。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即稅法上以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501萬元作為初始成本,而會計上將相關稅費1萬元計入了當期損益,形成財稅差異1萬元,匯算清繳時應作納稅調增處理。
(3)延伸分析:如果實際支付的價款包含已宣告但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會計上應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而稅法上要求計入初始投資成本,從而產生財稅差異,需作納稅調整。

交易性金融資產賬戶設置
1、“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核算企業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1)企業持有的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也在“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核算。“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
借方——登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成本、資產負債表日其公允價值高于賬面余額的差額
貸方——登記資產負債表日其公允價值低于賬面余額的差額 、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結轉的成本
(2)關于該賬戶的明細科目——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性金融資產的類別和品種,分別設置“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等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2、“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核算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公允價值變動而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
3、“投資收益”科目核算企業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等期間取得的投資收益以及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實現的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
本文詳細介紹了交易性金融資產財稅處理差異,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成本),按發生的交易費用,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對于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息,借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如果你不太明白,那么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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