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公司之間銷售是否繳納印花稅

2019-08-08 22:2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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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是單位和個人書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征收的一種稅,具有憑證稅性質。另一 方面,任何一種應稅經濟憑證反映的都是某種特定的經濟行為,因此,對憑證征稅,實質上是對經濟行為的課稅。那么,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一下總分公司之間銷售是否繳納印花稅吧!

總分公司之間銷售是否繳納印花稅

目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填開使用的情況比較復雜,既有作為部門內執行計劃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對此,應區分性質和用途確定是否貼花。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實際,對各種調撥單作出具體鑒別和認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號)規定,對于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愿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對于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總分公司之間所簽訂的應繳印花稅的憑據不僅僅限于合同,還應包括調撥單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等一些內部使用的單據,如果總分公司之間未簽訂合同,但卻有其他單據作為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據也應按照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

總分公司之間銷售是否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的征稅對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

1、立合同人

2、立據人

3、立賬簿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產權轉移即財產權利關系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產權主體發生變更。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好了,關于“總分公司之間銷售是否繳納印花稅”的問題,如果大家還有疑問,歡迎在線咨詢我們的小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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