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不上保險不能享受工資加計扣除嗎?
【問題】
我是一家福利企業的會計,我公司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人數及崗位符合有關稅法的規定,但是卻沒有給殘疾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請問,我公司在計算殘疾職工工資時,可否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具備的條件中,要求必須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
由此可見,你公司沒有給殘疾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就不能享受工資加計扣除的優惠。

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上述人員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管理程序和要求
(1)企業應在年度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備案申請并報送相關資料,除了優惠申請報告和備案表,主要應提供以下資料:
①已安置殘疾職工名單、身份證號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
②與殘疾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復印件;
③為殘疾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繳費憑證復印件;
④通過金融機構向殘疾職工支付工資的證明材料。
(2)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企業報送資料與稅法規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備案登記工作。主要審核要點包括:
①殘疾人員的范圍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②是否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③是否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④是否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企業匯繳申報前,主管稅務機關應結合對企業工資薪金真實性和合理性的審查,對企業實際支付的殘疾職工工資的真實性和合理性按照規定原則進行形式上的審查。
稅法上允許加計扣除的殘疾職工工資,不包括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這與會計準則的規定有差異。也就是說,企業為殘疾職工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不能享受加計扣除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審查企業申報的殘疾職工工資不包括為殘疾職工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4)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相關性審核的基礎上,通過納稅評估和稅收檢查等工作環節對企業享受稅收優惠項目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開展實質性審核。審核重點包括:
①審閱企業的工資制度規定等資料,審查是據實扣除的工資是否真實、合理否合理,審核支付殘疾職工工資的具體內容,確認加計扣除基數的真實和準確;
②索取殘疾職工名冊和崗位安排資料,現場查看企業是否具備安置殘疾職工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現場核查殘疾職工是否實際在崗工作;
③審閱企業為殘疾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原始資料和銀行對賬單等資料,與勞動合同起始時間核對是否按月足額繳納,必要時還可以向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函證繳費情況;
④審閱殘疾職工名冊、工資表和銀行對賬單等資料,分析是否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必要時還應詢問殘疾職工,審查其他應收款等會計科目,確認工資實際發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等相關規定。
殘疾人不上保險不能享受工資加計扣除嗎?上文小編介紹了公司沒有給殘疾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就不能享受工資加計扣除的優惠。必須給殘疾人購買基礎的五險才能享受,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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