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消防產品并承接安裝是混合性銷售嗎

2019-06-15 11:1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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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性銷售,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那么對于銷售消防產品并承接安裝是混合性銷售嗎?

銷售消防產品并承接安裝是混合性銷售嗎

首先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本條第一款所稱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根據以上規定,商業企業銷售貨物同時負責安裝工程的,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征收增值稅。當然具體操作還請向你公司主管國稅機關咨詢。

銷售消防產品并承接安裝是混合性銷售嗎

那么對于混合銷售和兼營銷售有什么區別呢?

一、混合銷售

1、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如:銷售塑鋼門窗并負責安裝)。

2、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

3、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二、兼營銷售

1、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商業零售企業兼營電器修理或餐飲服務等),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2、補充一點,混合銷售強調的是一筆銷售業務中既有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又有營業稅的應稅勞務,而兼營則不強調這一點。 

比如銷售門窗并負責安裝的業務,如果該項業務只簽訂了一份合同,并且對于銷售門窗的價款與安裝費未進行明確的界定,則應當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全額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如果將銷售門窗與安裝服務分別簽訂合同并且分別明確價款,則可以認定為兼營業務。當然,稅法對于兼營業務還有分開核算的要求,如果不能分開核算的,要全部認定為混合銷售并從高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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