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運費是否征計增值稅

2019-06-15 11:1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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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自用的固定資產,因為更新換代或其他原因,不再需要。現在舊貨市場很發達,將不用的物品出售,既可以節省空間,又可以取得一定的金錢或物質補償。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運費是否征計增值稅?

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運費是否征計增值稅

2005年,《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對上述政策進行了調整,規定:“一般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允許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將運輸費用進項稅抵扣的范圍擴大到“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再僅限于“外購和銷售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東北老工業基地另有規定,一般納稅人企業在移庫、外購非固定資產的低值易耗品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如果屬于生產經營過程中所支付的費用,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同時固定資產也是可以抵扣的:和生產經營有關的運費都可抵扣,與你是否銷售的是舊固定資產無關。購入的現在賣銷項按16%算,09年前購入的賣時按4%減半算。

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運費是否征計增值稅

運輸費的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運輸費增值稅稅率為10%。(年應交納增值稅銷售額小于50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0%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應稅產品、應稅勞務或應稅服務銷售的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也就是說,納稅人銷售貨物并提供運輸裝卸勞務,這時運輸作為價外費用,適用16%的稅率。

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運費是否征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允許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和生產經營有關的運費都可抵扣,與你是否銷售的是舊固定資產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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