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計提的工資薪金能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
一、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二、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別?
答:1 .從內容上分析
勞動合同關系下,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在內部勞動規則約束;根據用人單位需要進行勞動,并根據勞動者的職級、能力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同時用人單位要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勞動者服從于用人單
個人因與用人者之間存在這種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勞動報酬就是工資薪金所得。
勞務合同關系下,約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勞動者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根據合同約定事項自主安排勞動內容,勞動者不受支付報酬一方的的管理,勞動者服從于合同約定的勞務事
個人因與用人者之間存在這種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勞動報酬就是勞務報酬所得。
2 .從適用的法律規范來看
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范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范來調整規范。
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系。
而根據勞務合同提供勞務的一方不受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雙方不存在隸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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