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返聘工資需交什么稅
答:《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如果企業返聘的員工,由社會養老統籌支付的退休工資屬于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于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如果滿足國稅函[2006]526號的四個條件,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否則屬于兼職人員,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返聘工資個稅的計算依據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2、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若不滿足上述任職條件的,按“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2008年1月1日后,應按“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當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不僅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終止,而且,已不存在建立新勞動合同的條件。
若嚴格遵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之規定,單位雇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既不存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可能,亦無法為其繳納社保。因此,其返聘收入應按“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上詳細介紹了退休返聘人員需要交什么稅,也介紹了退休人員返聘工資個稅的計算依據。作為一名企業的會計人員,特別是主管個人所得稅的會計人員,一定要明白,退休人員返聘的工資,也是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的。如果你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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