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關于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一)新政策規定:
34號公告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二)原政策規定
1.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2.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1)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三)注意操作細節:
1.根據上述政策規定,允許作為企業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的福利性補貼,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需要經過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列入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并實際發放給員工的福利性補貼。
二是必須是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

三是屬于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范圍的“福利性補貼”。
2.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及福利性補貼進行合理性確認時,應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是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及福利性補貼制度;
二是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及福利性補貼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是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及福利性補貼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及福利性補貼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是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及福利性補貼,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是有關工資薪金及福利性補貼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如企業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企業哪些福利性補貼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明確了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合理工資薪金”的確認條件,第三條規定了職工福利費的范圍。企業的福利性補貼,如果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且符合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關于工資薪金的規定,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上文介紹了必須滿足哪些情況才能計入員工的福利費中核算,要是屬于國稅相關文件中規定的范圍福利性補貼才行,更多關于財務相關疑問,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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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