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業設立在境外企業,如何繳企業所得稅?

2019-05-19 09:0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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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國有公司,在境外也設立了分公司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如何繳納呢?這個問題很多財務都是有疑問的,下面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介紹居民企業設立在境外企業,如何繳企業所得稅?歡迎點擊閱讀!

居民企業設立在境外企業,如何繳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12.5%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在具體操作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章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判定中國居民股東控制外國企業所在國實際稅負的通知》(國稅函[2009]37號)規定,稅務機關應匯總、審核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申報的對外投資信息,向受控外國企業的中國居民企業股東送達《受控外國企業中國居民股東確認通知書》。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符合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征稅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征稅。中國居民企業股東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免于將外國企業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的當期所得:(一)中國居民企業或居民個人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設立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南非、新西蘭和挪威的;(二)主要取得積極經營活動所得;(三)年度利潤總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居民企業設立在境外企業,如何繳企業所得稅?

居民企業發生在境外的勞務如何繳納所得稅?

問:某公司在境外承包(分包)一項建筑工程,該公司未在境外設立分公司(子公司),從總承包者取得建筑收入。因勞務地發生在境外,無法取得發票等合法憑證。請問:該公司如何確定在境外的成本費用?如何與該公司的境內所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十三條 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抵免企業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中國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財稅[1997]116號)規定:第一條(一)企業設立全資境外機構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總額扣除境外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以及應分攤總部的管理費用后的金額。

境外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是指我國財務會計制度允許列支的成本、費用。

可以看出,無論是最新頒布的所得稅法規還是財稅[1997]116號《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都體現了一個精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時既得維護國家利益,又得兼顧企業的利益,允許企業扣除境外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但扣除項目必須是我國財務會計制度允許列支的成本、費用,而且必須遵守我國稅法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合法”原則。

居民企業設立在境外企業,如何繳企業所得稅?上文小編為大家介紹了這個內容的處理方式,這個應該是將收入納入居民的當期收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更多關于財務內容,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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