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因參保重復,現退社保,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現又收到退保費,該保險費用并未實際支付出去,前期列支的費用,需要做企業所得稅納稅調增處理。
企業應返還給員工的應是個人繳納的部分。

如何解決社保的重復參保現象?
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雖然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我國社保相關制度銜接不夠、部門職責交叉等缺陷逐漸顯露,其中最突出的問題便是重復參保顯現嚴重。事實上,在解決重復參保問題上,國家此前已早有政策出臺,但由于制度本身缺陷和各地出于地方利益考慮,實施效果欠佳。
來自農村的小陳上中學時在老家河北加入了新農合,后來到某集團北京分公司工作時,又參加了公司統一辦理的職工醫療保險,于是小陳就成為了重復參保者千萬大軍中的一員。
審計署此前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底,112.42萬人重復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農保或城居保,1086.11萬人重復參加新農合、城鎮居民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就業與社保研究中心主任楊燕綏表示,人員的流動對政府傳統的戶口和檔案管理體系造成了沖擊,出現了政府數不清人頭的問題,由此產生了重復參保現象。而社保服務“多龍治水”的管理體系,社保征記信息平臺的缺失,造成重復參保的“泛濫”。
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博士后張盈華表示,制度上缺乏明確的銜接辦法,各地受利益驅動,在轉移接續上積極性不高,也是造成重復參保的原因。
事實上,早在2009年,人保部和財政部發布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中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
張盈華表示,這一規定從政策上解決了養老金的轉移接續問題,而事實上實施效果不佳,“沒有強制性要求,且原參保地轉出基金的積極性不高,常常以各種理由推諉,最后大部分人因耗不起時間和精力,而選擇不了了之”。
“新農合歸衛生管,城鎮居民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歸社保管,兩方爭奪資源。”楊燕綏認為,醫療保險金的支出時間和金額帶有不確定性,各地醫療成本差異巨大,轉移接續更加困難。
2010年國家出臺《流動就業人員醫保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參保(合)人員流動就業時能夠轉移接續,醫保個人賬戶原則上隨其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劃轉,但對統籌基金的轉移安排未做任何說明,而這一塊正是醫保關系轉出地和接受地的矛盾所在。
按照《辦法》規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人員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后,可退出新農合。但張盈華調查發現,由于新農合政府補助高,個人支付的成本很低,參保人退保積極性不高。“有人在醫保報銷時,利用制度漏洞,通過農民和職工兩種身份,重復報銷,重復獲益,大部分人不愿意退保。而從擴大資金規模的角度考慮,村里也不愿意讓村民退出。”
慧擇提示:要解決重復參保問題,就必須在源頭上遏制。既然知道制度上缺乏明確的銜接辦法,各地受利益驅動,在轉移接續上積極性不高,也是造成重復參保的原因, 就應該下大力氣整頓。
職工因參保重復,現退社保,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上文小編介紹了企業應返還個人繳納部分,其中這個費用需要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處理,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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