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廢發票丟失在哪登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1995]292號)第二項規定,為便于各地稅務機關、納稅人對照查找被盜、丟失的專用發票,減輕各地稅務機關相互之間傳(寄)專用發票遺失通報的工作量,對發生被盜、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必須要求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三項規定,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后,必須按規定程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
各地稅務機關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規定進行處罰的同時,代收取"掛失登報費",并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一傳(寄)中國稅務報社刊登"遺失聲明".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的"遺失聲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的"遺失聲明",必須經縣(市)國家稅務機關審核蓋章、簽注意見. 因此,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必須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而普通發票丟失,在日常稅務管理中,對開具發票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在報刊或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即普通發票丟失,也可在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

發票丟失還需要登報聲明作廢嗎?
按規定是必須的,也得看銀行的規定,有的銀行沒要求,出于保護自身的利益的考慮,最好去登記作廢.
如果丟失了支票,根據《票據法》第十五條規定,可采取如下三種方式補救,即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需強調的是,無論采取哪種措施,均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必須有喪失票據的事實.即票據因丟失、遺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
二.失票人必須是真正的票據權利人.
三.喪失的票據必須是未獲付款的有效票據.
支票掛失后,有關銀行對該支票負有停止支付的責任.如果銀行對已經掛失了的支票予以支付,則該銀行即負有賠償責任. 依照人民銀行亥票結算規定:"對印鑒齊全,但未填日期、收款單位、用途和金額的空白支票,不能掛失。
本文主要為大家介紹了作廢發票丟失在哪登報?以及發票丟失為什么需要登報聲明作廢呢,會計學堂小編提示大家,大家在登報聲明了之后,是需要把報紙保存留檔的哦,千萬不要弄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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