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吸收合并如何怎么處理
(一)確認吸收合并
無論采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或者特殊性稅務處理,合并企業在會計上均應按以下規范確認吸收合并:按接收的資產的原賬面余額,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接收的負債和資產備抵項目的原賬面余額,貸記有關負債和資產備抵科目;按作為合并對價支付的資產(含所持其他企業股權、股份)或承擔的負債的賬面價值,貸記有關資產、負債科目,以本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合并對價的,按協議計入實收資本的金額或者股票面值總額,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最后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或依次借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二)被合并企業采用清算程序(一般性稅務處理)時合并企業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1.確認遞延所得稅:
(1)如果合并企業接收的凈資產公允價值大于被合并企業凈資產賬面價值,應按其差額和預期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所得稅,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貸記"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科目;
(2)如果接收的凈資產公允價值小于被合并企業凈資產賬面價值,則按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所得稅,借記"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
2.轉回遞延所得稅.以后,合并時接收的資產處置時:
(1)按規定作納稅調減的,應按調減的應稅所得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所得稅,借記"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
(2)按規定應作納稅調增的,應按調增的應稅所得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所得稅,借記"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貸記"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科目;
(3)遞延所得稅存續期間,如果稅率發生變動,應按變動后的稅率調整遞延所得稅的賬面余額,因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計入調整當期的所得稅費用,下同.
(三)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合并企業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1.確認遞延所得稅.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但支付的對價中包含少量非股權支付時,合并企業接受的資產的計稅基礎,按規定應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與股份支付對應那部分資產的計稅基礎,這是所接收資產的計稅基礎的絕大部分,這部分計稅基礎與這些資產在被合并企業時計稅基礎相等,因此會計上無須確認和轉回遞延所得稅;第二部分為與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計稅基礎,這部分計稅基礎應是合并時交接的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但應按非股權支付金額占其交易支付總額的比例打折,即按照以上凈資產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的差額再乘以非股權支付比例的積,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的所得稅,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方法與以上相同.
2.轉回遞延所得稅.轉回的方法與以上完全相同,但是如果企業合并為同一控制下合并且無須支付對價的,則不存在遞延所得稅的確認和轉回.

同一控制下企業吸收合并財稅處理的相關規定
(一)會計準則的規定
1.《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資產、負債,應當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賬面價值計量;合并方取得的凈資產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合并對價的賬面價值(或發行股份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2.《應用指南》規定:
(1)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存在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2)企業合并等特殊交易或事項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應于購買日比較其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按照本準則的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3)確認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以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二)稅法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59號文件"),規定,企業合并可分別適用兩種稅務處理方法:
1.一般性稅務處理:企業合并,被合并企業按照法定程序以公允價值對轉出資產、負債進行清算,而合并企業,則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被合并企業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2.特殊性稅務處理:如果企業合并符合59號文件第五條規定的五項條件,并且作為企業合并對價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股權支付的部分,可以被合并企業原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作為合并企業接受的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一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非股權支付的部分,應在交易當期,被合并企業按以下公式確認相應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一(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三)稅法規范與會計規范的差異分析
1.如果按規定對被合并企業采用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合并企業取得被合并企業的資產、負債應以合并時公允價值為計稅基礎,但會計上合并企業仍以被合并企業原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這樣合并企業在合并中取得的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將產生暫時性差異.
2.如果在稅務上符合相關條件并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則合并企業在合并中取得的與股權支付對應的那部分資產,應以其在被合并企業的計稅基礎作為合并后的計稅基礎,因此合并后合并企業接收的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不可能因吸收合并而產生暫時性差異.
對于與非股權支付對應的那部分資產,因為在被合并企業已確認了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了計稅基礎,因此其計稅基礎與合并企業按原賬面價值計量的賬面價值之間,會產生暫時性差異.
3.合并企業作為合并對價支付的非貨幣性資產,稅法規定應作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視同銷售進行所得稅處理,即按相關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原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但會計準則規定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作為合并對價的非貨幣性資產支付時只轉銷其賬面價值,并不確認資產轉讓損益,這樣就導致了稅務處理和會計處理上的差異,不過這一差異在未來期間不可能轉回,因此屬永久性差異,不屬暫時性差異.
同一控制吸收合并如何怎么處理?根據公司類型跟經營的規模不同,在吸收合并的賬務處理上肯定是有差異.時間工作中遇到這些問題的話,可以直接詢問會計學堂專業的老師給予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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