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支出的合理性怎樣判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合理工資薪金的確定方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管理。利用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征管、勞動用工合同等信息,分析工資支出扣除數額,確保扣除項目的準確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種征管促進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9〕85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稅局、地稅局要加強協作,對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的工資薪金支出總額和已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總額進行比對。對二者差異較大的,地稅局要進行實地核查或檢查,對應扣未扣稅款的,應依法處理。
《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七條規定,稅法第八條所說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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