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被征用的賬務處理
《營業稅暫行條例》*9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轉讓房產土地的行為應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
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將轉讓資產轉入清理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營改增前后購進不動產的賬務處理有什么不同?營改增前后銷售不動產的賬務處理有什么區別?
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5號公告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財辦會(2016)27號文件規定購進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按規定進項稅額分年抵扣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自取得之日起分 2 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應當按取得成本,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當期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以后期間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待以后期間允許抵扣時,按允許抵扣的金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4號公告規定納稅人轉讓取得的不動產征收增值稅.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案例說明】
深圳金君洋實業有限公司是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8日購入辦公樓一棟,不含稅價1200萬元.(增值稅率11%,營業稅率5%)
【賬務處理】
營改增前:
借:固定資產 1260 (1200+1200X5%)
貸:銀行存款等 1260
營改增后:
借:固定資產 1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79.2
--待抵扣進項稅額 52.8
貸:銀行存款等 1332
【特別提示】 79.2= 1200x11%X 60%; ? 52.8=1200x11%X 40%
小規模納稅人營改增前后取得的不動產會計處理同一般納稅人營改增前的會計處理.
不動產被征用的賬務處理?征用一般情況下國家是有補貼給到對方的,所以和銷售不動產一樣是需要繳納所得稅的.上面的內容大家是否認真閱讀了呢?能分清楚征用和銷售的賬務處理方法嗎?如分不清,歡迎走進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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