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的所得稅怎么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企業一旦符合前文所述的清算條件,財稅[2009]60號文第二條規定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步驟:
1.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2.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3.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4.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的計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明確:"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后的余額."財稅[2009]60號文第四點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5.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
6.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財稅[2009]60號文第五點明確:"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企業清算后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企業所得稅書面報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明確:"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388號)規定:居民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資產處置損益明細表》、《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剩余財產計算和分配明細表》等.

哪些情況下需要企業清算?
企業清算是指企業因為特定原因終止時,清理企業財產、收回債權、清償債務并分配剩余財產的行為.
企業清算包括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1.企業解散.合資、合作、聯營企業在經營期滿后,不再繼續經營而解散;合作企業的一方或多方違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終止合作關系解散.2.企業破產.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或者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3.其他原因清算.企業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無法經營下去,應進行清算;企業因違法經營,造成環境污染或危害社會公眾利益,被停業、撤銷,應當進行清算.
第二種情況: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
1.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2.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并中,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分立中,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怎么處理?在實務中處理起來還是很繁瑣的,并沒有小編講的這么輕松,針對困惑大家的問題,會計學堂的老會計還可以竭力幫你,只需要在線提問就可以得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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