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怎么規避風險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相關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305號)規定:"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在規定的標準內,為員工報銷的油料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以及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均屬于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薪金支出,應一律計入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現行的計稅工資標準進行稅前扣除."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七條對所稱合理的支出進一步解釋,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計稅工資限定后,對國稅函[2007]305號文件對為員工報銷的在規定標準內的各項費用已沒有了限定,但如果以后總局對此有文件明確規定限定標準的,以之后的文件為準.
對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汽車,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員工利用私車辦公事,公司怎樣規避事故風險
在法律上,私車公用可以表述為:個人將自己的車輛出借給公司使用,公司又指定或安排個人駕駛. 因此,公司和個人之間,存在以下法律關系:
其一,車輛租賃關系,公司是承租人,個人是出租人.
其二,勞動法律關系,公司是用人單位,個人是勞動者.在車輛租賃關系中,租賃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原則上應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此,《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員工的職務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應由用人單位對外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能否對勞動者進行追償,法律未明確規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私車公用發生交通事故,對于車輛本身的財產損失以及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用人單位存在對外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風險.
如何規避?公司可以在私車公用的管理辦法中做出明確規定,明確員工遵章駕駛的義務,以及公司在對外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員工進行追償的權利.
私車公用怎么規避風險?企業如果頻繁的私車公用,就可以簽定一項合作協議,這樣不管是對企業還是個人都是一個好的選擇.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