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兼營非應稅項目取得發票如何抵扣
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一般納稅人兼營應稅項目、簡易計稅項目和免稅項目取得進項無法劃分,應該如何抵扣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二十九條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兼營與混合銷售的概念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第三十九條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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