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的貨物免費贈送視同銷售嗎
答:稅法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征收增值稅.企業卻要對贈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銷售價格繳納稅金.
但基于:企業的此種行為過程中:其進價與稅法是核定的售價應該是一樣的,也就是說進項稅和銷售稅是一樣的.所以從實質上考慮的話,不視同銷售也是可行的. 但劃分的關鍵應當不是"禮物"和"貨物",而是物品的價值及屬性.是否作視同銷售要看各地稅務機關的掌握.這里是以前本版的探討,你看一下,挺有趣的.
關于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有這樣一個規定: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上述所說單位,實施細則這樣解釋:所稱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一些公司在新年之際,往往會購買掛歷,贈送給經常有往來的客戶,對此稅務部門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規定,自制,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無償贈予他人,屬視同銷售行為,應繳納增殖稅.
但對于從打字復印社購進的名片,從印刷廠購進的宣傳彩頁,也一樣分發給客戶,稅務部門的回答是不用繳納增值稅.購買掛歷贈送客戶和購買名片、宣傳冊贈送客戶為什么不同呢?僅僅是因為價值上的區別
類似情況很多,比如,其他單位開業,一些企業為表示祝賀,會購買花草、匾額,贈送給了對方,是否也繳納增值稅? 還有單位用于招待的煙酒等也是無償贈送他人的是否應納稅?逢年過節,金融保險企業外購一些禮品,如春聯等無償發放給客戶是否納增值稅?據我了解,對金融單位外購一些禮品,如春聯等無償發放給客戶的行為,有些地方是作視同銷售要求繳納增值稅的,但大部分地區沒有要求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我想,這些都應該不屬于視同銷售中無償贈送的范圍,直接計入企業費用即可.

企業外購貨物免費贈從賬務處理
贈送的禮品、物品如果是企業購進的商品應該作為促銷費用,但要注意兩點涉稅問題: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二要將購進物品的進項稅轉出并轉入促銷費用,不準作為銷項稅的抵扣.
企業發生促銷展業贈送禮品,屬于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發生的促銷展業贈送禮品等支出,會計處理時應計入"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科目.借記"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貸記"庫存商品"和"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另外還要指出的是:如果贈送的禮品、物品是企業自己生產的產品,在歸入促銷費用的同時必須將其作為視同銷售處理.
企業買來東西無償贈送給別人,視同銷售,要計算交納銷項稅,按同類商品的銷售價格來計算.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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