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票跨月作廢怎么處理?
答:跨月作廢,需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沖紅字,后重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作廢稅局代開的發票可以退回稅款嗎
答:可以.依據《國稅機關窗口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0號)第十八條:"代開發票時填寫有誤的,發票代~開崗位應及時作廢,重新開具",第十九條:"代開發票后發生退票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無需重新開票的,發~票代~開崗位應作廢發票,報經辦稅服務廳(室)負責人審批,通過收入核算部門報送《錯帳更正申請審批表》,確認申報繳款錯誤形成多繳稅金,開具收入退還書退還已繳稅款或抵頂下期正常申報稅款.(二)需要重新開票的,發票代~開崗位應同時進行新開票稅額與原開票稅額的清算,多退少補"之規定,對于代開~發票的作廢或者退票的辦理,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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