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代開普通發票后退貨如何處理?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發票后,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及稅款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8號)規定:"四、主管國稅局為納稅人代開的發票作廢或銷貨退回按現行規定開具紅字發票時,由主管國稅局退還或在下期抵繳已征收的增值稅,由主管地稅局退還已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具體退稅辦法按《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于現金退稅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4]47號)執行."

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的作廢條件有哪些?
1、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遇有銷貨退回、銷售折讓及發票填開錯誤等情形的,如果納稅人退回代開專用發票的全部聯次,且退票發生在開票當月,稅務機關可對開具的專用發票進行作廢;
2、在未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或雖已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但購貨方已將專用發票抵扣聯報送稅務機關認證的情況下,一律不得作廢已開具的專用發票.
好了,上文就是關于納稅人代開普通發票后退貨如何處理的全部內容,小編就為大家講解到這里,關于發票的作廢條件還要大家牢記,學習過程中的不理解之處,大家還可以咨詢在線答疑老師,及時幫你解決財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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