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缺勤的會計處理怎么做?

2019-01-22 15:5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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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勞動者上班、帶薪休假、缺勤等等,工資發放上都有差異,而對于企業會計來說,在面對勞動者帶薪缺勤時,計算了工資后也需要進行處理.只是很多人并不清楚帶薪缺勤的會計處理怎么做?

帶薪缺勤的會計處理怎么做

1.累積帶薪缺勤

(1)含義:帶薪權利可以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可以在未來期間使用.

(2)會計原理: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了服務從而增加了其未來享有的帶薪缺勤權利時,確認與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并以累積未行使權利而增加的預期支付金額計量.

【注意】這里是"累積",不是"累計".累積主要闡述的是過程不斷增加,而累計代表總和、結果,是一個數字!

(3)實務案例

東小奧公司共有2000名職工,從2017年1月1日起實行累積帶薪缺勤制度.制度規定,每個職工每年可享受5個工作日帶薪年休假,未使用的年休假只能向后結轉一個公歷年度,超過1年未使用的權利作廢,在職工離開公司時也無權獲得現金支付;職工休年假時,首先使用當年可享受的權利,再從上年結轉的帶薪年休假中扣除.

2017年12月31日,東小奧公司預計2018年有1900名職工將享受不超過5天的帶薪年休假,剩余100名職工每人將平均享受6天半年休假,假定這100名職工全部為各部門經理,平均每名職工每個工作日工資為300元.不考慮其他相關因素.2017年12月31日,東小奧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45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帶薪缺勤--短期帶薪缺勤--累計帶薪缺勤45000

東小奧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應預計由于累積未使用的帶薪年休假權利導致的預期支付的金額,即相當于150天[100×(6.5-5)]的年休假工資金額45000元(150×300)

2.非累積帶薪缺勤

(1)含義:帶薪權利不能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將予以取消,并且職工離開企業時也無權獲得現金支付.

(2)會計原理:諸如婚假、產假、喪家、病假等帶薪休假權利不存在遞延性,帶薪權利不能結轉下期,職工提供的服務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夠享受的福利金額,一般是在缺勤期間計提應付工資薪酬時一并處理,因此,會計期末勿需將企業未享受的非累積帶薪缺勤作為一項負債掛賬.

但是,如果職工放棄非累積帶薪休假權利時,企業沒有任何貨幣補償,則不做會計處理;如果有一定金額的貨幣補償,則應該在補償當期確認一項負債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中.

(3)實務案例

東小奧公司2018年2月有2名銷售人員放棄15天的婚假,假設平均每名職工每個工作日工資為200元,月工資為6000元.

①假設東小奧公司未實行非累積帶薪缺勤貨幣補償制度,會計處理為:

借:銷售費用12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12000

②假設東小奧公司實行非累積帶薪缺勤貨幣補償制度,補償金額為放棄帶薪休假期間平均日工資的2倍,會計處理為:

借:銷售費用24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12000

應付職工薪酬--非累計帶薪休假12000(2×15×200×2)

實際補償時一般隨工資同時支付: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12000

應付職工薪酬--非累計帶薪休假1200

貸:庫存現金24000

【注意】對于企業支付員工的按照非累積帶薪缺勤貨幣補償制度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帶薪缺勤的會計處理怎么做?

帶薪缺勤日工資收入計算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第514號令)和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號令)明確: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進行折算.

《勞動法》規定,在法定節假日和帶薪年休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因此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職工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365-104)÷12].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如某職工1~6月剔除加班后的月工資收入平均為4200元,7~12月剔除加班后的月工資收入平均為4500元,該職工的月工資=(4200×6+4500×6)÷12=4350(元),日工資收入=4350÷21.7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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