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被盜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第一條規定,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零星失竊、報廢、廢棄、過期、破損、腐敗、鼠咬、顧客退換貨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正常損失,準予按會計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數據以清單的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同時出具損失情況分析報告.第三條規定,存貨單筆(單項)損失超過500萬元的,無論何種因素形成的,均應以專項申報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存貨被盜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1.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2.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
3.涉及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等.
因此,公司如果能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期內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企業實際發生的存貨被盜損失,可以在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企業存貨被盜進項稅損失可否稅前扣除?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十條的規定:"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企業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損失可以稅前扣除.但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八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專項申報稅前扣除.
存貨被盜損失可以稅前扣除嗎?通過上文的學習我們知道是可以的,但是要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期內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才可.知識的記憶是連貫的,多學習才能成為優秀的財務人,會計學堂為你在線答疑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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