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確認租入固定資產裝修的攤銷期限呢?
答: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租入固定資產的裝修支出,如屬于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租入固定資產的裝修支出,如屬于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支出,按不抵于3年期限攤銷.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八條關于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之間的協調問題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如租入固定資產的裝修支出屬于其他長期待攤費用,貴行會計攤銷期限為5年,不低于3年,符合稅法規定,不存在稅會差異,不涉及納稅調整.
如租入固定資產的裝修支出屬于租入固定資產改建支出,企業會計攤銷期限為5年,稅法規定攤銷期限為剩余租賃期限,如果剩余租賃期限長于5年,則存在稅會差異,前5年做納稅調增,5年后做納稅調減;如果剩余租賃期限小于5年的,會計計算的攤銷費用小于稅法計算的攤銷費用,可按會計確認的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不進行納稅調整.

對于租入的固定資產會計分錄怎么做呢?
答:融資租賃時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支付租賃款時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貸:銀行存款
租賃期滿,取得所有權時
借:固定資產--經營用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產,租入后登記備查,支付費用時
借: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制造費用)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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