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往來的損失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從這段話可以看出,放開對于關聯方之間借款損失稅前扣除,一方面是為了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另一方面25號文規定也要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來防范關聯方之間以此來避稅.
雖然25號公告提到了企業之間往來款是符合確認損失稅前扣除的資產,45條也說了關聯企業提供借款確認損失可以稅前扣除.但是,當關聯方真的就關聯方往來損失到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時,往往和稅務機關的理解上發生爭議.稅務機關有時仍是不允許企業關聯方往來確認損失在稅前扣除.而稅務機關的依據就是寧波地稅這個問題中所反映的情況,就是在25號公告第四十條六進一步規定了"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是不能確認損失在稅前扣除的.同時,稅務機關另一個觀點就是,雖然45條說了關聯方擔保可以確認損失在稅前扣除,但是這個擔保必須是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因為44條就說明了這一點: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因此,稅務機關的意見就是,關聯方之間的往來款,如果不是和生產經營相關的,仍然是不能確認損失在稅前扣除的.

關聯企業之間債務重組損失能否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根據上述規定,關聯方之間因債務重組而產生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在所得稅前扣除.同時應提供中介機構的專項報告以及相關證明資料,相關證明資料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資料: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等.
具體關聯方往來的損失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內容如上,如果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扣除的條件,會計必須要按照實際的支出來申報納稅.如果你對于企業所得稅扣除的條件跟要求都有疑問,可以直接在線執行會計學堂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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