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不動產如何分期抵扣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2.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納稅人按照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4.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應于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并于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5.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時,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允許于銷售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6.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7.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于當期全部轉出;其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8.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營改增后購買不動產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嗎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現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適用范圍本公告明確的不動產分年抵扣辦法,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抵扣不適用本公告的規定.納稅人取得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需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進項稅額的60%,第2年抵扣進項稅額的40%.
營改增后不動產如何分期抵扣?并不是所有不動產分期抵扣的方法都一樣,在分期抵扣的時候就應該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處理,保證稅費抵扣合理、合法.在會計學堂網還有更多營改增之后稅費資訊,你可以直接在線瀏覽下.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