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購預售房轉讓取得的差價要繳納個稅嗎
答:
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房地產公司沒有實際辦理房產登記手續的情況下,交易行為不成立,您沒有實際取得此房屋,無權進行處置,不存在房產轉讓所得.
預售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是否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答:
為了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我國針對上市公司實施了特殊的稅收政策,《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針對限售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十四、關于預售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報納稅的問題
根據細則的規定,對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因此,對納稅人預售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當地稅務機關規定預征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按規定比例預交,待辦理決算后,多退少補;當地稅務機關規定不預征土地增值稅的,也應在取得收入時先到稅務機關登記或備案."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規定:"二、……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據不同類型房地產確定適當的預征率(地區的劃分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對尚未預征或暫緩預征的地區,應切實按照稅收法律、法規開展預征,確保土地增值稅在預征階段及時、充分發揮調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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