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舊換新業務購買方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答:一、購入新商品成本的確定
根據增值的規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應稅產品的,銷售收入為企業新商品的銷售價格(不剔除舊商品的收購價).相應的,購買方應該以新商品的銷售價格為基礎來確定購入商品的成本.即以新商品的公平市價和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及其他歸屬于商品成本的相關費用來確定新商品的成本.
二、抵價舊商品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處理舊固定資產屬于企業銷售已使用過的同定資產,會計上按照固定資產處置的相關規定進行.根據《》(財稅[2008]170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因此,如果企業處理的固定資產是在2009年以前購人的,按轉讓價的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2009年以后購入的,一般納稅人按轉讓價17%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3%征收增值稅.

知道了企業以舊換新業務中購買方的的會計處理后,那銷售方的會計分錄和稅務又是怎么做的呢?
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沖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銷售貨物與有償收購舊貨是兩項不同的業務活動,銷售額與收購額不能相互抵減.鑒于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特殊情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計繳增值稅.不知道同學們有沒有注意到購買方與銷售方的差別?關于上述內容"以舊換新業務購買方的會計與稅務處理"不知道大家是否都完全明白購銷雙方的會計分錄呢?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自己想要咨詢我們的,可以直接在線向我們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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