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業的營業收入怎樣記賬?
接團社的營業收入是由組團社按撥款標準及規定,撥付的綜合服務費、城市間交通費、加項服務費、全程陪同費等。撥付的款項對組團社來說是構成營業成本的一部分,對接團社來說則是營業收入。
為核算接團社的經營成果,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無論款項是否已收到,應以向有關組團社發出“撥款單”的時間和金額作為計算本期營業收入的依據,借記“應收賬款”賬戶,貸記“主營業務收入”賬戶。實際收到組團社的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賬戶,貸記“應收賬款”賬戶。
【例】A旅行社(接團社)4月3日向B旅行社(組團社)發出撥款結算通知單,金額為96 400元。該筆款項于4月5日收到。根據有關憑證,會計處理如下:
① 4月3日,發出撥款通知單時:
借:應收賬款——應收國內結算款(B旅行社) 96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6400
② 4月5日,收到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96400
貸:應收賬款——應收國內結算款(B旅行社) 96400

旅游業營改增,差額征稅的會計核算怎么做?
由于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差額征稅辦法在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二中是以“有關政策銷售額”規定的,并不屬于簡易征稅辦法,因此,對于一般納稅人選用此辦法的,除了銷售額中已抵減費用外,仍然可以抵扣其它正常進項稅額。
旅游業差額征稅的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
一般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銷售額÷(1+6%)×適用稅率6%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銷售額÷(1+3%)×征收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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