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到免費貨物稅務處理

2018-10-31 10:0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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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會計新手對企業收到免費貨物稅務處理還不是很了解,而稅務方面的處理一直都是令會計人員頭疼的問題,這方面肯定不能容忍一點失誤,所以我們對此要更加謹慎,下面小編就來詳細介紹一下相關內容以供大家閱讀參考。

企業收到免費貨物稅務處理

1.免費提供送貨上門服務不屬于視同提供應稅服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視同提供應稅服務。那么,免費提供送貨上門服務,能否按視同提供應稅服務處理呢?表面上看,這種情況和商品銷售中的“買一贈一”銷售方式類似,但和“買一贈一”相比較,根本區別在于:“買一贈一”是銷售兩個或以上的商品,其中一個或多個商品計價,其他商品贈送,是兩個或以上的銷售行為,價格分別計算,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而企業既從事貨物銷售業務又提供交通運輸服務是一項銷售行為,貨物銷售和應稅服務是不可分割的,總價格只能一次性計算,免費提供送貨上門銷售貨物,應當理解為貨物銷售業務同時提供交通運輸服務,企業未對提供勞務部分單獨收費。因此,免費提供送貨上門服務不屬于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2.免費送貨上門銷售貨物屬于混業經營。“營改增”試點以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財稅〔2013〕37號文件取消了混合銷售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混業經營的概念。對混業經營沒有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或征收率。按照附件

企業收到免費貨物稅務處理

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項混業經營的規定,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免費商品的會計處理

一、背景

商家經常會推出“買一送一”,“買A產品送B產品”,“免費領用產品”等推銷活動,這些推銷活動產生的成本應當計入銷售成本還是應當計入銷售費用。

二、會計準則的規定

針對這些推銷活動,在會計處理時應當認清他們的交易實質,“買一送一”的交易實質是商家給客戶提供的實物折扣,因此“送”出的那一件商品的成本應當計入銷售成本;“買A產品送B產品”的交易實質是商家混合銷售商品或者是實物折扣, “送”出的那一件商品的成本也應當計入銷售成本;“免費領用產品”的交易實質是商家為推廣商品的一種營銷策略,這種活動并不會給商家和消費者的未來交易產生任何影響,因此這種“送”出的商品的成本應當計入銷售費用。

以上就是企業收到免費貨物稅務處理的相關內容,相信大家已經可以掌握了,更多相關資訊內容盡在會計學堂,快來圍觀吧,關注會計學堂即可免費獲取更多學習內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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