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出口退稅貨物的稅務處理
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不退稅貨物
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不退稅貨物,其增值稅銷項稅額應該按照以下公式確定: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法定增值稅稅率應當根據貨物確定,一般為17%,特殊貨物為13%.由于一般貿易出口不退稅貨物,采用了視同內銷并按照法定增值稅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因此,按照增值稅環環抵扣的稅理考慮,這些貨物所耗用的國內原材料等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抵扣,無需再作進項稅額轉出。
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不退稅貨物
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不退稅貨物的,依照102號文的精神,應當按照對小規模納稅人征收方式,以簡易征收辦法計算應納增值稅: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
上述征收率為6%.但這部分簡易征收的出口收入,其所耗用的國內原材料等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應作進項稅額轉出,并計入相應料件成本。如何核算

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呢?筆者認為,納稅人有充分依據能夠準確劃分用于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不退稅貨物的進項稅額的,按照準確劃分的金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不能準確劃分的,應當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5年11月28日聯合發布的《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文第四項規定的要求作進項稅額的轉出: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可準確劃分用于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及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進料加工復出口不退稅貨物銷售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當月可準確劃分用于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及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深加工結轉貿易方式銷售不退稅貨物
深加工結轉國家并沒有明確的退稅政策,各地也執行的不一樣,客觀上造成各地深加工出口貨物稅負不同,企業反響很大。實務上,深加工結轉環節稅務處理存在以下2種情況典型做法:
對深加工結轉視同內銷進行征稅,對這些貨物所耗用的國內原材料等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如,山東地區魯國稅發[2001]131號文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加工貨物銷售給非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的,或者生產企業的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轉給其他生產企業再加工裝配后出口的,不實行"免、抵、退"稅辦法,須按照增值稅、消費稅的征稅規定征收增值稅、消費稅。這種辦法加大了企業稅負,削弱了企業產品市場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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