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土地出讓金如何會計處理?

2018-10-26 11:5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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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土地出讓金如何會計處理?土地出讓金一般是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但是扣除差額,但其實算是變相抵扣了抵扣了增值稅,減輕了房地產企業的稅費。以下就是小編整理的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補繳土地出讓金如何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土地用途的不同,會計處理也不同。新準則下,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并按規定進行攤銷。如果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使用,則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如果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于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筑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筑物合并計算其成本,而是單獨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分別進行攤銷和提取折舊

問:我公司購入廠房一幢,由于屬于工業用地轉為商業用地,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請問土地出讓金是否應列為無形資產,如何進行攤銷?

答:《財政部關于印發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及其相關準則問題解答》的通知(財會[2001]43號)規定,以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轉入開發商品房成本,或轉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賬面價值構成房屋、建筑物實際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權的預計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預計使用年限的,在預計該項房屋、建筑物的凈殘值時,應當考慮土地使用權的預計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預計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為凈殘值預留,待該項房屋、建筑物報廢時,將凈殘值中相當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的部分,轉入繼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如果不再繼續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則將其價值轉入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如公司將土地連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其賬面價值結轉固定資產清理。

補繳土地出讓金如何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規定,企業購入的土地使用權,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待該項土地開發時再將其賬面價值轉入相關在建工程(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需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轉入存貸項目)。

土地使用權的處理。《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規定,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

企業(房地產開發)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所得稅有關問題解答口徑的函》(甬地稅一函[2010]20號)規定,企業購入土地自用作為生產資料的,其土地出讓金可按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作為相關計稅基礎的一部分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折舊或攤銷;如果用作開發銷售用途的,應作為相應的成本組成部分在銷售時扣除。

因此,企業購入廠房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若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可按固定資產管理。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應作為無形資產,按照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并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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