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資印花稅怎么繳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第二條規定,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如何劃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增資,會涉及“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增加,應當就增加部分按照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另外對方公司向貴公司轉讓股權,應當按照“產權轉移書據”適用萬分之五稅率繳納印花稅。

問:增資印花稅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記載資金的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如果是增資印花稅,應該就增資部分繳納印花稅。
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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