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超過訴訟期怎么作資產損失扣除?
在企業經營當中,經常會遇到債權債務糾紛,而有時因為各種原因,可能債權會過了訴訟時效,法律不再保護。
按照最新的《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
也就是說,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三年內如果不起訴,則法律不再保護,再起訴法院將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例如甲公司發出催款通知,要求乙公司還款,從發出催款通知起,乙公司拒絕還款,而甲公司一直沒有采取措施(再發催款通知或訴訟等),事情一拖三年多,那么這時候,超過了訴訟時效,甲公司這個債權損失該如何稅前扣除呢?
依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條的規定:企業債權投資損失應提供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后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后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上述資料企業只需要留存備查,不需要專門報送稅務機關,即可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也就是說,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即便明知訴訟到法院也會不受理或駁回,也要進行訴訟,取得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法院文書,才能稅前扣除。
新股東購買舊股東認繳未實繳股份的稅務風險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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