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收資本發生變化印花稅如何繳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第二條規定,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問:2007年檢查某企業2006年實收資本帳時,發現其2006年6月增加實收資本200萬元,當時未貼花,12月時又沖減了200萬元,這種情況應不應補貼花呢?

答: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第十四條 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帳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文件規定:“ 16.對記載資金的帳簿、啟用新帳未增加資金的,是否按定額貼花?凡是記載資金的帳簿,啟用新帳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因此,對資金賬簿,應在啟用新賬時計稅貼花,在年度中間發生的實收資本的增加應不用貼花,待下一年年初啟用新賬時或按實際增加的部分貼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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