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盤虧的增值稅怎么處理?
存貨的盤盈,既不屬于視同銷售,也不屬于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情形,因此,無需進行增值稅處理。
小規模納稅人的存貨均按照價稅合計數入賬,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小規模納稅人存貨盤虧,進入當期損益的金額是價稅合計數,也無需進行專門的增值稅處理。
一般納稅人存貨對應的進項稅額已經申報抵扣的,后續發生盤虧的,除需按照會計制度處理外,還要分析盤虧的原因,并做增值稅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因此,凡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貨盤虧,需要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做進項稅額轉出。凡因自然災害等造成的存貨盤虧,無需做進項稅額轉出。
存貨盤虧賬務處理
企業對于盤虧的存貨,根據“存貨盤存報告單”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庫存商品等
對于購進的貨物、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引起盤虧存貨應負擔的增值稅,應一并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對于盤虧的存貨應根據造成盤虧的原因,分別情況進行轉賬,屬于定額內損耗以及存貨日常收發計量上的差錯,經批準后轉作管理費用 .
借:管理費用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對于應由過失人賠償的損失,應作如下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對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發生的存貨損失,應作如下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非正常損失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對于無法收回的其他損失,經批準后記入“管理費用科目”
借:管理費用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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