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個稅怎么繳納?
個人從任職受雇企業以低于公平市場價格取得股票(權)的,凡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應在獲得股票(權)時,對實際出資額低于公平市場價格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 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股權激勵中的個稅繳納稅率是多少?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的相關規定,實施股權激勵,被激勵員工應按如下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1、員工因參加股權激勵計劃,進而取得現金或非現金所得(如股權)時,應產生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但員工并未實際取得現金或非現金所得,而僅取得未來可能獲得現金或非現金所得的權利時,并不產生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即被激勵員工不行權,就不會產生納稅義務。
2、公司員工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種形式的所得,均應被認為是“工資、薪金所得”。因此,員工因股權激勵計劃而取得現金或非現金所得(如股權),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入當期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超額累進稅率。
3、公司員工在行權后,從持股平臺取得股權的,應當按照公司與員工確定的價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雙方未確定股權價值或確定的價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公允價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4、員工在取得股權后,將來轉讓所持有的股權的,需要另行繳納所得稅,應就其股權轉讓所得(轉讓收入高于取得股權時公平市場價格的增值部分),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適用20%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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