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常見的發票作廢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
1、用票單位和個人開發票后,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者取得對方的有效憑證。
2、開具發票時發生錯誤、誤填等情況需要重開發票的,可以在原發票上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同時,如果專用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該按填寫有誤辦理。
3、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需要注意的是,開具專用發票填寫有誤的,應當另行開具,并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個字。
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需要哪些手續?
具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如果發票已經做抄稅處理,并且是跨月的,請問此發票能否作廢,如若不能,應作什么處理?
如果是購貨方的原因退票,需請購貨方到當地國稅拿開具紅字發票申請單,辦理相關手續后,稅局會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你就可以開紅字發票了。
備注:申請單需蓋財務專用章,當地稅局股長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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