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境外費用的代扣代收的增值稅入什么科目?
提供服務形成的成果屬于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定義范圍,并且服務提供方仍保有該項成果的所有權,服務接受方對此成果僅有使用權,則此類服務產生的所得,適用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規定。
第六條規定,下列款項或報酬不應是特許權使用費,應為勞務活動所得:
(一)單純貨物貿易項下作為售后服務的報酬;
(二)產品保證期內賣方為買方提供服務所取得的報酬;
(三)專門從事工程、管理、咨詢等專業服務的機構或個人提供的相關服務所取得的款項;(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類似報酬。
上述勞務所得通常適用稅收協定營業利潤條款的規定,但個別稅收協定對此另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如中英稅收協定專門列有技術費條款)。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定有關條款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46號)規定,轉讓專有技術使用權涉及的技術服務活動應視為轉讓技術的一部分,由此產生的所得屬于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范圍。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支付的技術使用費,屬于非專利技或特許權,則應在“無形資產”會計科目核算,如果是如國稅函〔2009〕507號和國稅函〔2010〕46號所述的不應是特許權的服務費,則應在“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類會計科目核算。
會計分錄:
借:無形資產或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第二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稅收繳款憑證。
納稅人憑稅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四)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支付的國外技術使用費,如果不屬于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定的不得抵扣的項目,扣稅憑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可憑取得的解繳稅款的稅收繳款憑證上取得的增值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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