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確認融資費用如何進行納稅調整?
根據《所得稅會計準則》對于不是企業合并,同時初始確認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總額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資產、負債初始確認,即使存在暫時性差異,也不確認遞延所得稅。所以在購入時對未確認融資費用產生的暫時性差異不確認遞延所得得稅。對于未確認融資費用的攤銷,會使未確認融資費用的余額逐漸減少,而此時的未確認融資費用并不符合所得稅的“初始確認豁免”。未確認融資費用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會形成暫時性差異,應該確認遞延所得稅。而應付利息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則相同,并不會產生暫時性差異,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
例:我企業融資租入一船舶,我們是承租方,我們按會計準則的要求:
1、購入時:借:固定資產-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5,000,000借:未確認融資費用400,000 貸:長期應付款- 應付融資租賃款5400000 然后我們每月按固定資產價值計提折舊,未確認融資費用每月攤銷計入財務費用,現在稅務審計說進行納稅調整,請問稅法有相關規定嗎?
2、這兩項調整我們應該反映在表中哪一項?

答:1、折舊的計提及未確認融資費用的攤銷與稅法的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第四十七條(二)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由此可見,稅法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與會計上該資產的入賬價值是存在差異的,需進行納稅調整。在會計上未計入資產成本的未確認融資費用,因其實際已經包含在計稅基礎中,按規定應當以折舊的方式在固定資產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應調整增加折舊額,不得在計入的"財務費用"中稅前直接扣除,相應的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2、匯算清繳時折舊通過附表九計算并填在附表三第43行。財務費用可在第40行中其他調整。
未確認融資費用如何進行納稅調整相信大家都已經了解了,希望大家能仔細閱讀全文,掌握這個知識點并融匯貫通,以后在工作中就能靈活運用輕松應對了。學習更多會計財務知識,敬請持續關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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