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預交所得稅賬務處理

2018-10-15 11:3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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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營改增之后,施工建筑業在特定條件下需要預繳增值稅,如果沒有按照規定預繳或繳納增值稅的會產生罰款和滯納金,下面我們就來具體了解一下關于施工企業預交所得稅賬務處理的詳細內容,感興趣的朋友請閱讀下文。

施工企業預交所得稅賬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之后,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各地貫徹落實《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過程中反映的問題,下發了《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基于這些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企業在進行所得稅預繳時應重點關注以下幾方面問題。

預繳所得稅的基數

企業預繳的基數為“實際利潤額”。而此前的預繳基數為“利潤總額”。“實際利潤額”為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即按新規定,允許企業所得稅預繳時,不但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而且允許扣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這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流動資金的壓力。

施工企業預交所得稅賬務處理

不征稅收入的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不征稅收人為: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指出,《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對于稅法上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在會計上可能作為損益計人了當期利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上述財稅差異不屬于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無法轉回,應該歸為永久性差異,在所得稅預繳或匯算清繳時,按照“調表不調賬”的原則,企業應作納稅調減處理。

免稅收入的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的規定,免稅收入主要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對于免稅收入,可能形成永久性差異(國債利息收入),也可能是暫時性差異(投資收益),企業應視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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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要預交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的。企業所得稅按0.2%預交,增值稅按2%預交。 一、企業所得稅 建筑企業異地施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的企業所得稅納稅問題進行了規范。   企業所得稅處理的三種情形:   1.總機構直屬的項目部跨區施工情形。   根據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要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總機構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2.二級分支機構的異地施工情形。   屬于跨省經營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屬于在同一省內經營的,該分支機構在向施工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后,其經營所得由總機構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在施工地不預繳企業所得稅。   3.分支機構直屬的項目部跨區施工情形。   建筑企業跨地區在二級分支機構之下設立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機構名義與建設方簽訂合同并組織施工,則其收入匯總計入該分支機構,適用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的分級管理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增值稅, 具體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十一條規定: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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