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預交所得稅賬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之后,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各地貫徹落實《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過程中反映的問題,下發了《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基于這些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企業在進行所得稅預繳時應重點關注以下幾方面問題。
預繳所得稅的基數
企業預繳的基數為“實際利潤額”。而此前的預繳基數為“利潤總額”。“實際利潤額”為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即按新規定,允許企業所得稅預繳時,不但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而且允許扣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這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流動資金的壓力。

不征稅收入的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不征稅收人為: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指出,《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對于稅法上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在會計上可能作為損益計人了當期利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上述財稅差異不屬于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無法轉回,應該歸為永久性差異,在所得稅預繳或匯算清繳時,按照“調表不調賬”的原則,企業應作納稅調減處理。
免稅收入的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的規定,免稅收入主要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對于免稅收入,可能形成永久性差異(國債利息收入),也可能是暫時性差異(投資收益),企業應視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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